但有限制条件,不能跨越户籍所在地,只能是本县的。与此同时,只要你当了官,哪怕是一个小吏,有了编制,那么这个权限立即消失。

    这就涉及一个取舍问题,然而大多数举人只要有当官的机会,那都是要打破头去抢的,根本看不上那点租金。

    而且,就算自己当官了,失去这些权力,还有办法可以操作。比如,找个靠得住的举人朋友,把田地挂在他的名下。

    其他朝代韩铭不知道,但是在大盛,这种情况司空见惯。一个县的田地,一半都在少数人名下,而这些人无一例外都是举人。

    这就导致了官府的心思根本不在田赋之上,为了达到收税的目标,转而加重丁税。

    然而,对普通老百姓而言,举人老爷遥不可及,且土地是安身立命的根本,不在自己民下没有保障。如此一来,他们既没有少交田赋,反而还要多交丁税,日子还怎么过?

    特权阶级的歪脑筋,导致底层人民苦不堪言,朝廷就不得不管。甚至,这道律法能通过,仅仅是因为只涉及举人这一阶层的利益,并没有触碰到那些,已经走过科举独木桥的官员。

    他们的利益、特权,并不受影响。

    韩铭想要在这上面做文章,单单五百亩的数目肯定不够。大盛的亩和现代是有差别的,比起标准为六百六十七平米的市亩,大盛的一亩要小一些,大致在四百平米左右。

    叔公曾说过,‘亩产一石五为良田,一石为中田,低于一石为下田’。简单换算一下,一亩良田出一百八十斤粮食,合一市亩三百斤,中田两百到三百斤之间,下田低于两百斤。

    按照三四三的比例,良田取下限,中田取亩产中值,下田取上限,五百亩田大约能出产粮食六百七十五石。要交的田租是十五分之一,也就是四十五石。

    大盛米价一石差不多一两银子,五百亩田不交税,撑死也就四十五两,这还是带壳算的。刨除自家的三百亩,韩铭满打满算,可以和买家共分十八两。

    为这么点钱绞尽脑汁,显然不符合他的风格,要搞肯定是来大的。

    既然是新法,就必须有一个过程,至少今年内,是不能普及的。

    而华夏历来的规矩,新法不断旧案,放在现代也是一样的。新的法规,不适用于审理以前发生的案件。

    韩铭意识到,这是一个机会,在法规尘埃落定之前,可以做成既定的事实。

    新法的目标旨在于顺利收回田赋,慢慢降低老百姓的丁税,这个起作用的时间也是漫长的。

    仔细研读之下,不得不让人佩服,修改这项法规的人目光长远,不计较一时的得失。而是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,逐步渗透,让法规得以顺利实行。

    新的法规并没有对现在的状况进行更改,而是严令在法规实行以后,每个举人至多享受五百亩的免税数额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现在名下动辄万亩地的举人,可以不用担心,这是以后实行的,前事不纠!

    那就很有意思了,这些举人只能一直守着田租过日子。如果还想和以前一样操作,当官之后找人替自己担着。对不起,新法规定了,每个举人只享受五百亩,那位早就超标了。

    这项法令直接限死了举人的下一步动作,要么一直做个收租的举人,要么放弃自己名下的田地。

    等现有的这一批举人去世、任职后,他们名下挂着的土地,统统会吐出来。到那个时候,新法早已实行多年,受到民众拥戴,地位不可动摇。